江西省水利厅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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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法磊
时间:2010-03-14
为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省水利厅机关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西省信访条例》及《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结合水利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受理范围
(一)厅机关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1、对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的工作和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2、对厅机关及厅直单位的工作人员违纪、失职、渎职和越权行为的检举、揭发;
3、对厅决议、决定或规章制度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省委、省政府、水利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5、需要协调、处理的跨地区、跨部门的有关水利的重要信访事项;
6、依法由省水利厅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二)以下情况不作信访事项受理,由厅办公室或有关处(室)按一般公文处理:
1、乡以上人民政府的来信;
2、工矿企业的领导干部或县以上领导干部,代表组织来机关反映情况,要求解决问题;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来信来访。
(三)信访事项已经由厅机关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厅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厅机关可不予受理。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厅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五)对不属于省水利厅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同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二、组织领导与分工
1、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厅机关信访工作由厅办公室归口管理。厅机关各处室应明确一名处领导分管,厅直各单位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专职信访员,负责具体承办相关信访事项。
2、根据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和水利部的有关要求,厅机关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各单位领导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突出问题。
3、厅机关及厅直各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厅机关在信访接待场所及江西水利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4、信访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认真做好信访工作,热爱信访工作,熟悉信访政策,切实履行信访职责。
三、处理原则和方法
信访工作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信访人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对信访人请求事实不清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疏导教育工作。
(一)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请领导审批处理:
1、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本厅当前的中心工作及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
2、检举控告由厅管理的干部;
3、厅管理干部的申诉及一般职工的重大申诉案件;
4、重要的发明、创造或建议;
5、重大的水事纠纷;
6、信访疑难问题;
7、涉及几个单位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8、其他需要向领导呈报的信访事项。
(二)各单位对于紧急重大信访事项,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有少数人参加但带有突发性、异常性或50人以上参加的信访事项以及有集体进省委、省政府或有进京上访可能的信访事项,要及时上报。
四、 工作程序
(一)登记
由厅办公室信访接待人员对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统一按规范要求进行登记,对群众来信,应签注收信日期,对群众来访、来电做好接谈记录。
(二)办理
对已作受理处理的信访事项及时送呈厅办公室领导阅批或呈报分管厅领导审示后交有关处(室)承办处理或转下一级水利部门处理。有关处室将处理意见交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统一寄送信访人。厅办公室同时做到经常性跟踪信访办理情况,及时督办。对重要的信访事项应随时掌握承办单位处理进程和结果。
(三)时限
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厅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归档
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认真记载和整理,立卷、归档。年终交厅档案室统一归档。
五、附 则
1、对在信访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2、对在信访工作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以及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3、信访人无理取闹、妨碍信访秩序,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4、本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暂行办法》(2002年6月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