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江西省水利科学研究院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阅读量: 来源: 0 时间:2008-07-17
 

 

关于实行江西省水利科学研究院职工

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科室:

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于200811日起正式实施,为响应国务院号召,做到以人为本,实现和谐发展,在征求职工意见和部门、科室统筹安排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江西省水利科学研究院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及职工年休假安排计划表下发。请院各部门、各科室认真贯彻执行,部门负责人要督促本部门职工年休假落实到位,并合理安排好各自的工作。

 

                                   OO八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人事  带薪年休假  管理办法  通知                        

  江西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办公室        2008715日印发  

附件1

江西省水利科学研究院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年休假制度,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职工年休假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执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  各部门、各科室每年年初要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合理安排本部门科室职工年休假计划,填写《省水科院职工年休假安排计划表》,报院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四条  严格执行年休假制度,实行规范的年休假审批程序。一般职工年休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科级干部年休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送院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职工办理年休假,首先个人应提出申请,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同意后报院办公室,院办公室开具《省水科院职工年休假通知单》后开始休假,按规定时间休假完毕后应及时将通知单交回院办公室予以核准销假。

第六条  各部门、各科室应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每年年终由部门填写《省水科院职工未休年休假审批表》,送院办公室核准,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院长审批,院长批准同意后执行计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未按要求办理放弃休年休假的,一律不予计发相关报酬。

第七条  院办公室对各部门、各科室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条  院领导班子年休假手续由省水利厅组织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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