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江西省水利科学研究院职工
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科室:
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响应国务院号召,做到以人为本,实现和谐发展,在征求职工意见和部门、科室统筹安排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江西省水利科学研究院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及职工年休假安排计划表下发。请院各部门、各科室认真贯彻执行,部门负责人要督促本部门职工年休假落实到位,并合理安排好各自的工作。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人事 带薪年休假 管理办法 通知
江西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办公室 2008年7月15日印发
附件1:
江西省水利科学研究院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年休假制度,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职工年休假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执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 各部门、各科室每年年初要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合理安排本部门科室职工年休假计划,填写《省水科院职工年休假安排计划表》,报院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四条 严格执行年休假制度,实行规范的年休假审批程序。一般职工年休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科级干部年休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送院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职工办理年休假,首先个人应提出申请,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同意后报院办公室,院办公室开具《省水科院职工年休假通知单》后开始休假,按规定时间休假完毕后应及时将通知单交回院办公室予以核准销假。
第七条 院办公室对各部门、各科室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条 院领导班子年休假手续由省水利厅组织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