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项治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工作简报(第2期)
阅读量: 来源: 王法磊 时间:2009-12-03

政 策 问 答 1、专项治理内容第1项,事业单位是否属于治理对象?答: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赣办字[2003]87号)规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事业单位,不论是全额拨款,还是差额拨款的,都属于专项治理对象。 2、专项治理内容第2项,第3项中的领导干部具体指哪些?答:参照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和中央、省关于禁赌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3、自查自纠阶段市厅级(含副市厅级)领导干部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由谁负责发放?答:自查自纠阶段,市厅级(含副市厅级)领导干部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发放,或由所在设区市纪委发放。填写好后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机构)留存。各设区市纪委和省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负责对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进行汇总。 4、市厅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排气量和价格中有一项超过了标准,是否属于超标车?答:赣办字[2003]87号文件明确规定,市厅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含2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以上规定的上限都必须同时符合,因此只要超过上述一项的都属于超标车。 5、下属单位购买超标车供上级领导使用如何定性?答:赣办字[2003]87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汽车或摊派、挪用款项购买汽车,不得把车辆挂靠下属单位。因此下属单位购买超标车供上级领导使用违反了廉洁自律规定。 6、对已退休的市厅级以下领导干部占用公务用车问题如何处理?答:对已退休市厅级以下领导干部占用公务用车的,要对该领导干部宣传有关政策,多做说服工作。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交出所占用公务用车的,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自查自纠结束后,继续占用公务用车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7、已退休市厅级干部经上级批准同意,在中介机构或社会组织兼职的能否配备公务用车?答: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市厅级领导干部,经上级批准同意在中介机构或社会组织兼职的,不得占用原单位公务用车,也不得要求兼职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因工作需要,可临时派车。 8、对清理出来的超标准公务用车如何处理?答:根据《关于对党政机关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问题的处理意见》(赣纪发[2003]9号)的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超标准公务用车,采取拍卖或变更用途等方法处理,不准将超标车封存闲置,不准购买新车替换超标车。 9、对专项治理活动中发现的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权限如何界定?答: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节较轻,不构成纪律处分的,视情况对其诫勉谈话或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 10、对超标车清理的时间界限如何把握?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于2003年12月18日印发,因此,我们规定对于2003年12月18日以前购买的超标车,由单位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作出说明后,可作为单位单位公务用车继续留用。 11、《个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表1)和《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表2)分别由哪些人填写?答:表1主要由个人填写,按照专项治理内容确定的治理对象,领导干部填写是否违反规定收送红包及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等情况;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填写是否违反规定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等情况;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的,由使用公车的当事人填写有关情况。表2由公务用车所在单位填写。表1和表2统一由各设区市和省直各单位进行汇总。 12、个人主动上缴的“红包”违纪款如何处理?可否由个人上缴专项治理专户?答:参照《关于严肃纪律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红包”问题的通知》(赣纪发[2006]10号)规定,个人上缴的“红包”违纪款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收缴,统一登记,并上交本级财政专户。各地专项治理工作帐户只用于纪检监察机关上交收缴的“红包”,不受理个人业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规范上交“红包”的工作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保密工作。 13、对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隐瞒不报或对违纪违规人员纵容包庇的,经查实后,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主要领导责任,具体适用哪些规定?答:按照《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赣办发[2009]18号)第十条规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第十一条规定,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免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追究依据《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赣办发[2009]17号)及其他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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